文档介绍:郭红岩老师的题目:
评析关于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墨西哥诉美国案(包括临时措施和判决)。
附:第三十六条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一、为便于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计:
(一)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讯及会见应有同样自由。
(二)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
(三)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各项权利应遵照接受国法律规章行使之,但此项法律规章务须使本条所规定之权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31 MARCH 2004
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概要
墨西哥合众国于2003年1月9日在本法院提出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诉讼,本案涉及所指称的关于因为有54名墨西哥国民在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伊利诺斯、亚利桑那、阿肯色、佛罗里达、内华达、俄亥俄、俄克拉何马和俄勒冈州境内被判处死刑而构成违反了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和第36条的事件的争端。
墨西哥在其请求书内主张这54件案子正显示出美国持续不断地违反其应履行的该《维也纳公约》第36条所规定的义务,此项义务为应告知墨西哥国民他们有权获得领事的帮助并且提供足够的救济以弥补此类的违法行为。墨西哥声称,这些案件中至少有49件案件可证实无证据可证明美国主管机关曾经设法先履行第36条,然后再审判这些墨西哥国民,加以定罪并判处死刑。它进一步指出,在四件案件中,显然已试图遵循第36条行事,但是,当局仍然未“迅即”作出必需作的通知;在一件案件中,被拘禁的国民被告知他有权通知领事和获得协助以处理移民手续,但不涉及未结案的可判死刑的指控。请求书按照各州的不同分列了各个案件并加以简要说明。
因此,墨西哥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⑴请求书内所述美国逮捕、拘禁和审判54名墨西哥国民并且加以定罪和处以死刑的行为已违反了美国依照维也纳公约第5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的针对墨西哥的国际法律义务、墨西哥本国权利和墨西哥行使它对其国民的领事保护的权
利; ⑵因此,墨西哥有权获得恢复原状; ⑶美国不应为了阻碍维也纳公约第36条所订的权利的行使而违背了关于不得适用程序上缺度原则或其国内法上的任何其他原则的国际法律义务; ⑷美国依照国际法律义务应当遵照上述的国际法律义务规定进行任何未来的拘禁或起诉等待执行死刑的该等54名墨西哥国民或美国境内任何其他的墨西哥国民,不论行动者为宪政机关、立行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不论该机关在美国的组织体系中是处于上级的或下级的地位,也不论该机关的职能是国际性的或是国内性的; ⑸《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应向领事发出通知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