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2012 初级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 整理.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2 初级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 整理.doc

上传人:n22x33 2012/10/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2 初级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 整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所得来源的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改变为个体工商户:交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不拥有所有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