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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政策研究论文.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6/13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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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业税政策研究论文
一、物业税的含义和特点
物业税是国际通行的房地产税制,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保有者每年都按物业评估价值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征税范围确定。除少数国家对大宗折旧资产征税外,大多数国家只对土地和房屋征税,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其纳税人为房屋和土地的所有者,课税对象为房屋及其附属物,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的评估价值,税率多为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第二,税种地位明确。财产税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主体税种。而在财产税中大部分是以土地、房屋为主体的不动产税。第三,配套制度完善。房屋评估价值符合“量能纳税”原则,而且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密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管理。第四,适合地方税收管理。从税收的管理角度看,房地产特有的不可隐匿性和地域的差异性,决定了物业税适合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一方面,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完备准确的产权户籍资料来保证征税对象的确定;另一方面,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也符合征收的便利原则,降低税收成本。综上所述,物业税是以拥有或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以课税对象保有阶段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比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在国际上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而且有规范和严密的财产登记系统和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
综观各国税制,凡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物业税基本上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收入90%以上来自于税收。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并各种拥有比较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为财产税。再例如香港,香港地区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有三种,包括印花税、物业税和差晌。香港“物业税”不是以房地产市值为计税基准,而是以房地产出租的租值为计税基准,这就避开了因土地使用年限不断下降而形成房地产市值下降从而影响税收的问题,应当承认采用房租为计税基准是一个好办法,虽然房地产因土地年限下降而房地产市值下降,但房租并不受影响,哪怕到了土地批租期限的最后一年,只要地段好、房屋质量好,房租是变化不大的,因而“差饷物业税”收入也是可以稳定的。
二、开征物业税带来的影响
1、有利于规范房地产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很多问题。税种复杂,内外税制有别。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形成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不利于公平税负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还有一些如税基不合理、重复征税、税负负担较重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改革现行的税费体制,通过开征物业税,将部分税种合并与取消,并清理房地产乱收费现象,严格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根据WTO相关原则,统一内外税制,对内外资企业、个人统一征收物业税。变复杂的税费制度为较为规范简化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并进一步规范土地或房屋的转移与交易,有利于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规范,为房地产企业减负、激活并规范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