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的定义及目的和作用
背书的相关概念
可以背书的票据种类
票据背书的位置
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的定义及目的和作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空白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背书按其附带的记载划分有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有条件背书、质押背书和部分背书(分割背书) 5种方式。
背书的目的: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质押票据。
背书的作用:表明意向、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证明前手真实性。
背书当事人
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注: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背书行为
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背书连续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甲签发转账支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华昌造纸厂,金额为1300元,付款行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支票签发日为2007年12月31日。
华昌造纸厂取得票据以后,于2008年1月2日将其背书转让给乙;乙在1月3日没有背书,直接转让给丙,属于空白背书;丙1月4日再背书转让给丁。丁在1月8日向某建设银行支行提示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你是丁的律师,丁问: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在本案中,该汇票转让的顺序:华昌造纸厂乙丙丁在乙与丙之间的转让,没有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若数次背书中,有因形式不具备而背书无效的,则应认定该汇票的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果将数次背书中的无效背书除去后,其余背书连续时,其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所以,我们可以将无效背书除去,简化地看成华昌造纸厂丙丁之间的转让,该票据之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
转账支票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即转账支票),是存款人用以通过银行划账款的票据。转账支票是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是办理单位间转账业务时使用一种的付款凭证。同城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划转等业务,均可采用转账支票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如要给别的单位(限本地)付款可以开具转账支票,并且必须在支票正面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
被背书人
乙
被背书人
丙
被背书人
丁
华昌造纸厂
背书人签章
2008年01月02日
乙
背书人签章
2008年01月03日
丙
背书人签章
2008年01月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