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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城乡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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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城乡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4.doc

上传人:n22x33 2018/6/13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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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烈山区城乡房屋土地征迁操作规程(建议稿)
第一条(目的) 依法实施和加快推进土地房屋征迁,是确保我区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前提。面对日益繁重的建设和拆迁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乡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烈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烈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拆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在淮北市烈山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建设,本着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与安置同步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将其作为城乡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并建设好。
  房屋土地征迁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查摸底)  区政府成立烈山征迁管理部门———区房地征迁领导小组,
由各镇(办)、城建、国土、市容、镇(办)、纪委、法制办、信访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各镇(办)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任务,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征迁领导小组(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同时区拆迁中心应当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拆迁上岗要求)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安置补偿协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征收程序)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全区土地征收工作。
各镇、街、办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任务,各镇、街、办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并按初始登记、初审、审核(认证)等程序进行。
初始登记由村(居)委会、社区对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初审由镇、街、办根据村(居)委会、社区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由区房地征迁领导小组根据镇、街、办公示结果5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工作中涉及需要认证的问题,由镇、街、办书面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向市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认证小组申请认证。
被征迁人不配合房屋登记调查工作的,现场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镇、街、办代表对其房屋调查、丈量的数据进行签字确认,给予保全。实施拆迁前对摸底、丈量数据进行张榜公示。
区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镇、街、办、村(社区)、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区房地征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地征收领导小组予以公告。
镇、街、办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征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镇、街、办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