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物流园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总体架构
总则
项目申报
项目审查与批复
监督管理
附则
管
理
办
法
“管理办法”分总则、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批复、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共15条。
包括1-6条
包括7-10条
包括11-12条
包括13-14条
第15条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项目申报
第三部分项目审查与批复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推动物流园区建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物流业发展,规范车购税资金用于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车购税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遴选条件-范围)
车购税资金投资补助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应是纳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及所在城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或是国家物流园区规划内重大项目或省重点支持的物流园区项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三条(遴选条件——运营模式和类型)
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的物流园区项目应由独立的物流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经营、为物流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货运服务型物流园区(含具有货运枢纽功能的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第一部分总则
第四条(对补助园区类型的解读)
一是货运服务型物流园区,包括公路货运枢纽型(公路港)和多式联运型两类。二是具有货运枢纽功能的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应具备上述公路货运枢纽(公路港)或多式联运两种类型项目要求的功能。
物流园区分类
货运服务型
生产服务型
商贸服务型
综合服务型
公路货运枢纽型
多式联运型
应基本具备可与行业监管和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交换的公共信息系统及公共物流服务整合平台功能,主要提供公路货运交易、集拼和中转等服务。
应汇集公路与铁路、水运、航空等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主要服务于多式联运,提供货物转运、集装箱联运及区域分拨等物流服务。
具备上述公路货运枢纽(公路港)或多式联运两种类型项目要求的功能。
GB/T21334-2008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五条(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使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项目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须按照车购税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重点用于物流园区内与公路货运枢纽相关的具有公共服务特征的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部分项目申报
第七条(本条确定资金申请报告归口上报单位、报送对象和编制主体)
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的物流园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项目单位负责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本条确定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或前提)
按有关规定应由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部分项目申报
第九条(本条是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资金申请说明及使用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