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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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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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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冯志山
河北省人民医院
河北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背景 2006-4-27颁布 2006-6-1实施 2006-10深圳细则 2007-3月讨论稿 2007年 6月委员会扩大会议定稿 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处科教处厅领导审查批准 2008-4-1颁布
6章 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综合性医院至少应开展下列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