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后抵扣政策解读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政策概述
主要内容
营改增后常用税率和征收率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实现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性增值税制度。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征税范围
原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营改增: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七大行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政策概述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
●不得抵扣
●进项分摊
●分期抵扣
●进项转出
●进项转入
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对比:
原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营改增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四. 分期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