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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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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笔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宪法学》笔记 2009-5-18
第一章宪法绪论
1、(识)宪法具有法的共性。
2、(识)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3、(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根本法,与一般法律具有不同特点:
①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②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④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⑤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4、(应)通过对特定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分析,说明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美国:1787年《宪法》由55名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2/3的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并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1954年《宪法》由毛泽东任主席,32名代表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6、(识)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划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的效力及修改程序没有区别。如英国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如美国、法国、日本。
7、(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的称为钦定宪法;
凡由全国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会议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称为民定宪法;
凡由最高统治者(一般为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成的称为协定宪法。
8、(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旨在巩固劳动人民的政权,如中国宪法。
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如美国宪法。
9、(识)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②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③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④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10、(识)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领)宪法关系的特点。
①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
②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
12、(识)宪法规范的特点。
①最高性。(领)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法律规范。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均属无效。
②广泛性。
指宪法规范的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③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以确定原则为限。
④概括性。
宪法是原则规定,它为人们,尤其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
⑤适应性。
宪法规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
⑥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13、(识)各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①宪法典;②宪法修正案;③宪法性法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⑥宪法惯例;⑦条约;⑧学理。
14、(领)我国的宪法渊源形式。
首要的是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
其次,某些惯例也是我国的宪法渊源。如宪法性惯例。
最后,其他的形式:没有宪法渊源的判例;宪法解释不多见;条约不能视为我国宪法的渊源;普通学者对宪法规范发表的见解,不作为宪法渊源,但刘少奇195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彭真1982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王兆国2004的《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可作为学理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