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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生产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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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木材生产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明溪场[2017]生第号
委托方: 福建省明溪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林场有关规定,甲方2017年度伐区经伐区规划、调查设计、审批***(采伐证号:闽国场采字[2017] 号),采伐手续齐全完整。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木材生产合同条款。
一、伐区情况
1、地点: 工区林班大班小班,伐区面积亩。
2、四至:详见拨交单号:[2017]- 号。
3、采伐类型-方式:主伐-皆伐。
4、设计数量:木材计 m3,其中:杉木 m3,松木 m3,杂木 m3。薪材计 m3。
二、生产定额
本伐区的木材和薪材的生产工资包干定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万元整),包括项目具体如下:
1、生产性燃油费:钩机和铲车开设(维修)集材道、油锯伐倒造材、一道进仓盘车、叉车装卸、吊机和抓机装车、抓机堆头整堆、维修林区道路、短途运输、伐区管理工具车辆等机械燃油费用。
2、人力工资及其它费用:准备作业、工具材料、倒树、打枝修节、造材、集材、整堆、木材看护、短途运输、木材装卸车、道路开设及维修等工序所需人工辅助生产的工资费用;过田过路赔偿费、伐区清理、安措经费、税收、社会劳动保险、医疗、高危行业作业人员保险、管理费等费用。
三、施工要求
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到山场进行伐区现场拨交,其主要内容是:落实伐区范围、四至、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等,填写《三明市国有林场林木采伐伐区拨交单》,《伐区边界木登记表》,办理签章手续后,乙方方可进行采伐。采伐时乙方必须执行暂留部分采伐区制度,其面积、四至由双方在拨交时现场指定。
2、乙方必须在伐区拨交后10天内组织开展木材生产,在2017年月日前完成伐区内林木的伐倒作业,在2017年月日前完成木材生产任务(含集材、木材进仓、伐区清理),并通过林场验收,交付营林部门整地造林。否则,每逾期一天扣木材生产风险保证金2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方负完全责任。
3、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指导,按照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越界和超量采伐。在采伐过程中如造成伐区外林木受损,根据损害程度由乙方负责赔偿。
4、中标方应遵照少破坏林地原则开设集材道路,禁止超宽开设集材道(宽度<3米),避免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乙方开设的集材道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自行解决伐区木材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道路协调关系及有关农田、村民饮用水、水渠、农作物损坏等补偿问题,自行化解、处理有关村及村民等提出的各种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自行处理涉及到国防线路、高压线路、养鸡场、果场等单位的关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7、当产材量达到设计数+10%时,应先停止采伐,报甲方申请补办采伐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采伐。
四、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施工员,负责伐区施工和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2、倒树采用油锯或弯把锯,严禁使用刀、斧倒树。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其它树种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地径30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上锯口的高度要求与下锯口的上锯路相平,并掌握好倒树方向,避免劈裂和摔断树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