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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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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摘要】患者为消费者,应受消法的保护。医师、医院皆为消法上的经营者,为消法责任的主体,医患关系为消
费关系的一种形态。对于医师的责任,由于消法本身责任规范规定不清,不能适用。
【关键词】医疗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1007—9297(2007)04-0290—
06
m edical behavior and application ofconsumer protection laed~d c0如,dongguan,
523808
【abstract】as consumer,patien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nsumer protection laption doctor’s liability,due to no clear definition in the laedical behavior,consumer protection law,application
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法)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业责
任的规定,自公布以来,一直成为争论的话题。医师

承受者,
呢?同时医院、诊所是否为企业经营者呢?医疗界人
士大多以医疗行为并非消费行为,病人不是消费者.

适用。本文将对此主要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进行探讨。

、医疗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
(一)医疗行为与服务、经营者、消费者

[简介]李大平(1970--),男,汉族,硕士,主治医师,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世界上目前除我国消法之外,尚有巴西的《消费
者保护法》,以及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保法)等几部法律将服务与商品并列纳入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但这几部法律都没有对服务的
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只是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服务提
供责任的指令》第二条规定:服务系指在营业活动中
或公益事业的领域内. 自主地被加以提供有价或无
偿的所有给付行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直接或专门
的生产财物的行为或让与物权或著作权的行为。也
不适用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主办旅游以
及与废弃物有关的服务。
我国台湾在其制订《(消费者保护法)实行细则》
:
服务设定义性文字,其内容参考欧盟指令案:另一案
则建议不说明,留待法院及学说依社会经济发展及
消费者保护之需要决定之;其三。则将服务界定为本
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服务,系指以处理或使用商品
为内容而提供之劳务;其四,则为称服务者系指医疗
诊治,提供住宿饮食,从事车船运输等本质上具有卫
生或安全危险之劳务行为。
则并未对其明文规定。
学者phillip kotter曾对服务界定义为:服务是
指一方提供另一方之任何活动与利益。属于无形,与
所有权无关。
以独立自行产生。①台湾学者朱柏松将服务定义为:
指不以物之提供为目的。由特定人对特定人所直接
或间接加以给付具有自然科学危险性之作为或不作
为。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对台湾消保法中的服
务作出一定的限制性的解释。
从以上关于服务的一般概念及构成可见。尽管
学者认为将服务一体纳入消法关于服务责任的对象
存有质疑。但皆认为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所称的
服务范围。医疗行为既具有不以物的提供为目的。又
具有自然科学危险性的特征,恰恰符合学理上服务
适用的对象。我国消法上并没有将12全文查看服务定义。而将服
务同商品并列。从法的解释上亦无法将医疗服务排
除在消法所指服务之外。

· 291 ·
我国消法未对经营者作明确的定义,考虑“经营
者”的定义时,应当注意“经营者”是以“与事业相关
联的目的”反复连续地实施各种各样的行为,而这些
行为人是与具有专
门性的业务相联系的,进行这些
业务须掌握有关处理商品,提供服务方面的专门知
识和围绕专业须掌握有关处理商品、提供服务方面
的专门知识和围绕专业的各种相关信息,而且还须
具备交易中进行交涉的能力。③比较有问题的是消
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否仅限于商业上的盈利行为。
这一点被医疗界大为强调。认为是排除消法适用的
又一理由。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
的经济且进行筹划运作、计较投入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