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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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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 13223-1996
代替GB 13223-91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尘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
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烟尘排放标准
(第Ⅰ、Ⅱ时段)(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
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2规定执行。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液态排渣煤粉炉、旋风炉、流化床锅炉执行表1至表3时,要先将相应的标准值乘以表4中的炉型折算系数K,再作为该种炉型锅炉的烟尘浓度的标准值。
表1 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分类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烟气林格
曼黑度
(级)
Aar≤10
10<Aar
≤20
20<Aar
≤25
25<Aar
≤30
30<Aar
≤35
35<Aar
≤40
Aar>40
电除尘器(1)
200
300
500
600
700
800
1000
1
其它除尘器(2)
800
1200
1700
2100
2400
2800
3300
1
1)也适用于袋式除尘器
2)其它除尘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栅、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风等除尘器。
表2 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分类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烟气林格
曼黑度
(级)
Aar≤10
10<A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