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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款提存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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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款提存协议.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6/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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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手房购房款提存协议
 
 
甲方(卖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以人民币(大写)购买甲方的位于**市区
的房屋,现甲、乙双方为保障交易安全,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特做此约定:
1、(1)、乙方将购房款(全额付款) (大写)人民币提存于**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2)、乙方将购房款(分期付款)①(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 )②
(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
③(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
; )提存于**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2、提存费用(提存公证费、邮电费等)由甲方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支付提存费用,双方同意公证机构留置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提存价款。
3、自提存之日起,提存款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提存款的孳息归甲方享有。
4、提存期限:自提存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5、提存的风险由甲方负担。
6、提存款的支付:
(一)、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1)甲、乙双方完成交易过户,乙方拿到了变更姓名的新房产证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的购房款。
(2)甲、乙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不履行协助领取提存款义务时,由青岛市公证处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书,乙方应自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履行协助的义务或者提出书面抗辩理由。如果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协助义务,也没有提出书面的抗辩理由,公证处可应甲方的申请支付提存款项。
(3)、对于(2)中的公证处以特快专递的向乙方发出的协助履行通知书的联系地址,以乙方所留的联系地址为准,乙方的联系地址如果发生变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亲自到公证处履行书面的告知;如未告之,则不得以联系地址变动没有收到协助履行通知书为由提出抗辩。
(4)、协助履行通知书到达乙方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乙方不能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二)、没有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1)、甲、乙双方应该共同到公证处说明未完成交易过户的原因,甲方表示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的,乙方得取回提存的购房款,乙方取回提存款的,视为未提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支付费用前,双方同意公证处留存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提存款。
(2)、未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甲方不协助乙方来说明有关情况,不表示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的,公证处亦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方式同6、(一)中的(2)、(3)、(4)。
(三)、特殊情况下,提存购房款的支付方式:
(1)、双方完成产权交易过户后领取提存款之前,甲方去世,未避免产生纠纷,甲方同意由其继承人来领取提存房款,领取房款前,其继承人应先行办理继承①公证。
(2)、在未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