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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6/15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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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是合同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使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劳务作业层是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的支撑和保证。
第二条“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公司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承包和发包方确定劳务关系时,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立劳务分包合同;公司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以后,除依法变更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与不符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程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方法约定合同总价。
第九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治理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植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一条与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投资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投资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与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人报送的上月之日起计算机,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任务审核之日起计算机,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