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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法规资料财政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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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h900965 2018/6/15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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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为实现其自身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制度,包括:预算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4年通过,核心法、骨干法
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
具有: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及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政保障的作用
2、调节制约的作用
3、反映和监督的作用
P184页例4-1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划分为5个级别
中央预算
省级
地市级
县市级
乡镇级(
P185页例题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和中央各部门的预算
2、地方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和相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3、总预算:本级和下一级总预算构成
4、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P186页例4-3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
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例题1】:中央预算,决策应由( )来监督
A、全国人大及常委
B、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C、乡,镇人大及常委会
D、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均可
答案:A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
3、改变本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4、撤消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见教材P187页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P187)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1、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
2、具体组织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政论财政部门
和上面相似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
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共享收入
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
1、预算编制
2、审批
3、执行
4、调整
1、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