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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第四讲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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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第四讲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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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第四讲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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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实务4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二、收案
三、调查和收集证据
四、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四)出庭准备
(五)参与法庭调查
(六)参与法庭辩论
(七)参与调解、和解
(八)休庭后的工作
五、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六、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接受委托
(二)执行代理
一、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主要特征:
1 .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2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3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法律效力
与委托人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律师自己承担。
(三)代理律师的主要职责
1 .指导、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法律的公正。
(四)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
1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
2 .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提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收案
(一)收案的条件
1 .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2 .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 .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5 .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7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8 .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9 .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10 .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收案的情况
1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2 .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