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拖拉机牌证业务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广西农机安全监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牌证业务。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应设置受理审查岗、技术考验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业务岗位。为方便群众,还应设置收费岗和服务岗。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简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件1)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办理登记业务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四条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
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件2)。
(2)《拖拉机检验表》(附件3)。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拖拉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发票遗失的,凭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拖拉机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机的原始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拖拉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机的原始发票。
(5)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
无整机合格证的,还需发动机合格证;带挂车,但整机合格证上未标明挂车技术数据及号码的,还应有挂车合格证。
(6)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7)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未办理的,可待确定号牌号码后再办理)。
(8)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实行社会化检验的除外,下同)。
2、进行查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出具《拖拉机登记业务退办凭证》(以下简称《退办凭证》,附件4):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或因其他原因无效的。
(2)无拖拉机来历证明,或者来历证明虚假、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者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4)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下同)。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拖拉机登记业务受理凭证》(以下简称《受理凭证》,附件5),并将不存档的身份证明原件退还申请人;在存档的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加盖验证专用章(在存档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加盖个人专用名章,下同),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二)技术考验岗。
1、确认拖拉机,核对拖拉机的技术数据,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
号码拓印膜,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按有关规定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除外,下同),在《拖拉机检验表》签章,在《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下同)。
2、核对、检验合格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三)牌证管理岗。
1、复核资料,在《拖拉机检验表》相应栏目签章。
2、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3、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
实行公开选号。申请人在电脑上公开自动选取号牌号码(暂时无条件的,可采用抽签选号),并可选择2次。
4、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告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并交回本岗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5、发放号牌。
6、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照片(下同)。
7、制作证件。
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签注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事项;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签注拖拉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
(1)如由县站制证的,在制证后及时将资料送市所复核。市所复核后,将全部资料返回县站;如发现不按规定***的,通知、督促县站收回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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