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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72510724 2018/6/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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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的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论文
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植入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近年来,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备受关注的热点媒介现象,争议颇多。从法律定位上看,应属于我国《广告法》商业广告的范畴,具有商业目的性和有偿性,但又以其隐蔽性,渗透到电影、电视等传媒,它也是隐性广告,那么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我国影视和广告业良性发展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植入式广告;商业广告;监管;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植入式广告的涵义:
植入式广告是在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广告营销形式。植入式广告又称植入式营销,是指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内容,策略性地融入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中,通过场景的再现,让观众留下对产品及品牌的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的目的。
当下,植入式广告正在成为营销的利器,电影、电视、音乐、话剧、游戏,甚至图书领域都有了植入式广告的身影。然而,面对植入式广告的爆发式增长,我国在立法、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缺失,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能对植入式广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准确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相关立法也并未对这一新的广告形式有所规制。电视、电影等植入广告合适与否、如何界定,争议颇多。对此,有必要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以确保植入式广告的规范发展。
二、植入式广告的特性及属性:
植入式广告具有依赖性、关注度高、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它的联想度和认识度高的特点。植入式广告的广告主需要付费,才能将其产品或品牌安插到影视节目中,目的是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从而提高产品销量,符合目的性和有偿性的标准。植入式广告是通过影视作品表现的,依托了一定的媒介。广告主与影视制作单位之间签署委托协议,存在委托关系。因此,植入式广告符合我国《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应属于商业广告。
植入式广告作为商业广告,当然必须满足广告可识别性的一般要求。植入式广告作为商业广告最为基本的准则是:广告必须被明示,必须是可辨认的,消费者能够将广告与中性的信息相区分,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易辨,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轻而易举地被认作是广告。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三、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监管的深思:
对于植入式广告规范其“经营行为”,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必须通过立法对植入式商业广告进行界定。我国相关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过《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未就植入式广告作任何规定。由于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使植入式广告或植入式商业广告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而行政执法机关或权威部门也没有对植入式广告作过权威性解释或合理性评估,还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植入式广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准确评估,所以,应对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修订,增加植入式商业广告界定的法律条文,或以“专项管理”的规章明确植入式商业广告的规制规定,让植入式商业广告的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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