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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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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0/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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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的通知

建质〔2010〕92 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 号)的要求,提高住宅
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
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
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
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
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
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
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
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
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
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
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
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
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
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
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
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
检查部位、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
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
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
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
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 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
责并签字确认。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
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
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
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
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
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
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
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 3 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
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 1 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
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
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