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 38 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
管理规定》、第 59 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
266 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
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
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1992]283 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
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
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规范划分的建筑):
(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二)根据建设部[1984]城抗字第 267 号文规定,我市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武昌区、
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
产业园内的乙类建筑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七度抗震设防:
、汉江干提、张公堤及其穿堤涵洞,对江湖排水的重要泵站;
、高架桥、轻轨等大型公共设施;
;
、煤气厂的重要设施和设备;
5. 7 层砌体结构建筑和 10 层以上(不含 10 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6. 30 米以上的砖烟囱。
(三)除(二)中已有规定的丙类建筑外,上述区域内的其他丙类建筑及丁类建筑,均按六
度抗震设防。
(四)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的建筑,均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9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将其初步设计
报市抗震办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特级或一级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
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 50 米以上,或立项投资 4000 万元以上
的一般公共建筑;
(三)层数 20 层以上的住宅、宿舍;
(四)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主要建筑;
(五)所有甲类建筑、生命线工程和本章第六条第(二)款中的 1、2、3 项中所列建设项目;
(六)其他有关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抗震专项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