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
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
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
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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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
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
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
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
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
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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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第八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
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
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
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
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
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
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