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刑讯逼供酌原固及解
■方芳曾令波
虽然我国刑法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到刑讯逼供的人往往其人身自由受到侦查机关的限制,审讯
利的犯罪,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诉逼供和以其他单独进行,外人难以知晓,即使有外伤,伤在一定时间之后
方法收集证据”。然而,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刑讯逼供在司就愈合了。因此,除非致人死亡或重伤等无法掩饰的情况,刑
法实务中仍然比较严重,冤假错案经常被各大媒体曝光。关于讯逼供一般都“很难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
此类比较有影响力的报道如“聂树彬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更难举证了。因此,尽管我国刑法就刑讯逼供罪作出了明确
妻案”,这些无一例外都是刑讯逼供酿成的苦果。也因此,我具体的规定,但实际上,仍有部分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逍遥法
们有必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出消除这一顽疾的解决外。④
途径,以完善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保护我国犯罪嫌疑人及被五对刑讯逼供缺乏有效的监督
告人的人权,更好的维护实体公正。我国侦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侦查的不公开性秘密性。
一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我国虽对禁止刑讯逼供有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对于怎样制
一历史原因止刑讯逼供,还处在探索阶段。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我载,在汉代,刑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
讯逼供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据史籍记载,汉代法官多“以苛施。正因为全部侦查活动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
为察,以刻为明”。三三国两晋南匕朝时代,刑讯手段发展为重下,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
枷、测罚、测立等。隋唐乃至明清各代,刑讯更加泛滥,手段更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监督,所以,是否对嫌疑
加残酷。由此我们可知,刑讯逼供有着它根深蒂固的历史传人进行刑讯逼供,外界无法得知,而遭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
统。人、被告人即使在法庭上以曾遭到刑讯当场翻供,也很难提出
二司法制度的原因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二、解决刑讯逼供的途径
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排要杜绝刑讯逼供,不能仅是用法律条文三令五申地禁止
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如果不, 还必须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从立法上
如实回答讯问或拒绝回答讯问,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和制度上来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同时再加大公安机关
相应的惩罚。这就从客观上给刑讯逼供提供了突破口和机会。侦查技术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的同时,还
也正是因为没有沉默权的规定,直接制约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应解决好司法机关在其司法意识中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问题,
司法上的全面贯彻,同时也使‘有罪推定’已经成为各侦查机完成这一司法历程上棘手的任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
关办案的一种习惯性思维,并且直至今天仍然禁锢着不少司着手:
法官员的头脑。⑧一改变司法人员惯有的认知模式
三过分注重口供由于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一直采用有罪推定原则,即在司
我国的侦查模式由于缺乏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法审判前就把犯罪嫌疑人推定为有罪。有罪推定虽是封建时
使侦查工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