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表达自由探讨论文
什么是表达自由?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是由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演变发展而来的概念,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达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文献所确认的保障人权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从宪法角度来看,这些自由都属于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即人们通过一定方式将内心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自由。“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即使不说是高于著作权和财产利益,也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因为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
既然表达自由如此重要,那么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政府的手又该伸向哪里?伸到什么程度?如何在实现政府管理的同时保障公民的精神文化自由呢?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对表达自由权进行限制,防止权利的滥用。“宪法的规范和价值是非常原则的,因而适用也是比较灵活的。它的适用一定要考虑社会情理。……所以,表达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表达自由的界限在哪里?笔者认为,这个界限在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尊重。宪法和法律明文保护的利益,本质上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自由”在价值位次上是低于公平与正义的,“宪法的最高价值是维护正义。”因此表达自由不能侵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表达自由以及具体自由的内涵、范围、行使方式和保护的方式均没有加以规定,使自由表达权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防止不合理限制公民表达自由的关键在于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明确表达自由的原则和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民主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表达自由势在必行。
在进行表达自由权方面的立法时以什么为原则?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确立一个“法律创设原则”。“法律创设原则”意即: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创设,行政权在这方面不能逾越法律。目前在现实中调整公民表达自由权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去年国家广电总局下令停播重庆电视台《第一次心动》选秀节目,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与细则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节目和活动。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机动灵活,便于政府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缺点则是容易出现随意限制、剥夺公民表达自由权的现象。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其基本法中即确立了公民权利的宪法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源于法国人权宣言,要求只有经过立法者同意并且形诸法律后,国家才可以限制人民之权利。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与德国基本法看似类似,但立法法仅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方可限制。“法律创设原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表达自由的权利缺乏有力保障,给予了国家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此项权利容易遭遇行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