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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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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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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员的管理以及在本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推行培训社会化、行业自律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员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研究解决渔业船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渔业船员配员与任职
第六条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一)驾驶人员
1、船长≥45米,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从事远洋作业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
2、24米≤船长<45米,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36米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
3、12米≤船长<24米,配备三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
1、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和及助理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300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
2、250千瓦≤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45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
3、50千瓦≤主机功率<250千瓦,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
(三)机驾长
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功率不足50千瓦的,配备机驾长1名。
(四)电机员
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配备电机员1名,可由持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五)无线电操作员
远洋渔业船舶配备无线电操作员1名,可由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
第七条内陆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一)驾驶人员
1、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
2、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
1、主机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轮机长和助理管轮各1名;
2、主机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
(三)机驾长
无独立机舱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名。
内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
第八条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晋升职务:
(一)海洋渔业船舶
1、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二)内陆渔业船舶
1、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二级船长→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二级轮机长→一级轮机长。
机驾长、驾长转驾驶人员或轮机人员类别,应当首先晋升助理船副或助理管轮职务。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