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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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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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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洛博(技)- 21 – 2010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技术质量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需要,联系有资质的体检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报送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资料建档备案。
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并协助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款专用。
三、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管理流程:
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要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情况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时,由所在
单位提出申请报技术质量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体检机构联系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检验报告由技术质量部保管,技术质量部将具备条件的人员报送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办理劳动者的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的不允许上岗。
:长期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根据定期健康检查周期技术质量部将健康检查人员的名单上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与体检机构联系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检验报告由技术质量部保管,技术质量部将检查结果如实上报工会。若体检结果无相关疑似职业病症状可继续在原岗作业,体检结果有相关疑似职业病者,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要时调离原岗位。
:
,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交至综合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经领导批准后,与体检机构联系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检验报告由技术质量部保管,技术质量部将检查结果如实上报工会。若体检结果无相关疑似职业病症状方可离岗,体检结果有相关疑似职业病者,进一步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确诊为职业病的将视为工伤,按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可视为离岗时的检查。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交至综合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经领导批准后,与体检机构联系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检验报告由技术质量部保管,技术质量部将检查结果如实上报工会。对体检机构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者,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要时调离原岗位。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锰作业——1年
高温作业——1年
苯、甲苯、二甲苯作业——2年
其他粉尘作业——4年
其他它职业危害作业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GBZ18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