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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四川测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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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四川测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6/18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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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四川测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宾市《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翠屏区、南溪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派出机构,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础测绘
第五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汇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区域、宜宾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仅翠屏区)的基础测绘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获取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六)建设市、县(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
(七)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申报、实施和初步验收工作。其它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基础测绘经费实行分级投入。市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县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为3至5年,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复测周期为10年。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