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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6/1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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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以下简称合作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合作社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组建住宅合作社的程序:
(一)住宅合作社的筹建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向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提交建社申请书和住宅合作社章程。住宅合作社章程应包括:组织机构、建设资金筹集方式、建设住宅分配和管理办法、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等。
(二)建立住宅合作社的申请,由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其中,中央在京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住宅合作社的申请,由该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组织单位持住宅合作社的批准文件,按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团登记。
第六条住宅合作社成立应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合作社章程。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住宅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住宅合作社实行自愿入社,优先吸收住房困难的居民(职工)入社。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住宅合作社。
第八条合作住宅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采取社员集资、单位资助的办法筹集,政
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的合作住宅,投资方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