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本章结构: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三)预案的衔接及附件
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三)评审的要求
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
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应急预案的演练(三)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
。
。
(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
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三)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四)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五)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六)事故信息的续报
现场调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大纲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要点:
1、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
2、应急预案的实施、演练
3、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4、事故信息的报告
5、举报信息的处置
6、现场调查
7、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建立健全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害和事故损失的重要举措。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