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20**)代字第号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事务所(乙方)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承办人员应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积极为甲方服务。
三、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承办人员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在接受委托之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意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尽到谨慎勤勉职责,如因乙方的疏忽导致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全额返还所收费用外,还应对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六、乙方受委托期限为:本案审理终结;执行终结。
七、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提出诉讼请求,代为提交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八、诉讼标的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