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侦查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侦查。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侦查这一章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立案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期间、送达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证据
第一节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
内容
注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5、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7、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1、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2、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3、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四)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2、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1、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