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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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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8/6/20 文件大小:1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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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规范操作行为,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以下称柜台债券交易)是指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系统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相关托管与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柜台债券交易品种为记账式债券(以下称债券),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一级托管的债券。
第四条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五条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在人民银行限定的买卖价差幅度内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我行柜台债券交易的经营管理原则为“总行自营、当日清算、收益共享”。
“总行自营”是指用于柜台买卖的债券债权归总行所有,总行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买入债券所需资金、卖出债券的资金、交易带来的损益由总行承担。
“当日清算”是指每日营业终了,买入或卖出债券形成的应收或应付资金,由交易系统自动与总行进行资金清算。
“收益共享”是指柜台交易的手续费及价差收入将由总行分配。
第七条总行授权的分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投资人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费用,按照人民银行或银行同业公会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由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结算、个人金融业务、信息科技(暨运行中心)、电子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条总行资金营运部的职责
(一)负责联系债券承销业务。
(二)牵头组织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及培训工作。
(三)牵头组织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相关参数。
(五)制定债券交易价格。
(六)调剂分行额度。
(七)负责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总分行间的收益分配。
(八)负责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一级账户的结算。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会计结算等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分行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规程、业务凭证的式样和内容等。
(四)负责投资客户的营销工作。
(五)负责对口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电子银行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通过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电子银行债券交易系统的设计和测试工作。
(三)参与制定电子银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四)参与策划、组织电子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总行信息科技部暨运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中所需设备的配备。
(二)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测试。
(三)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四)负责我行业务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
第十四条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辖内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组织、管理和营销。
(二)负责培训辖内机构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人员。
(三)负责债券参数的设置和维护,柜台债券交易情况的监控。
(四)负责分行大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送。
(五)负责印制相关的业务凭证和宣传资料等。
(六)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办理各项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负责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及查询、咨询等服务。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开销户与托管
第十六条开户
投资人在我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先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时须出示有效证件,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开户。
债券交易卡是我行核验投资人身份、接受投资人交易申请的工具,与投资人的托管账户一一对应。开户时必须指定债券交易卡,上挂托管账户。机构投资人须指定一张业务经办人的对公查询卡作为债券交易卡;个人投资人须指定一张其本人的灵通卡作为债券交易卡。该卡所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将作为投资人惟一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
开户时银行向投资人提供纸质的“债券托管账户卡”,作为持有债券托管账户的证明。
第十七条托管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结算公司是一级托管人。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其中包括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别登记我行持有的自营债券余额和投资人持有的债券总余额。我行为二级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