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1
文档名称:

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内容.doc

格式:doc   大小:11,497KB   页数:5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内容.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6/20 文件大小:11.23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内容.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
目录
编制说明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节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第二节建筑施工安全常识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常识
第一节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
第二节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第三节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第四节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
第四章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全常识
第一节电气安全基本常识
第二节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手持电动机具安全使用常识
第四节触电事故分析
第五章施工设备使用安全常识
第一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常识
第二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常识
第三节中小型施工机械使用安全常识
第六章模板、土方及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一节模板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二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作业安全常识
第三节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常识
第四节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七章其它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一节金属焊接、气焊作业安全常识
第二节爆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三节钢筋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四节油漆、防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五节砌体和抹灰工程作业安全常识
第六节搬运及辅助作业安全常识
第七节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常识
第八章文明施工
第九章急救基本常识
编制说明
本读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篇24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龙门架信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编制,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有出入的地方,按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