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专业保险代理合同
(2011年)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条代理产品及销售地域 1
第二条乙方代理权限 1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2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3
第五条保险费及代理佣金结算及支付 5
第六条保密条款 7
第七条反洗钱合作 7
第八条关于远程出单业务管理和单证的管理 9
第九条违约责任 11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2
第十一条反商业***条款 13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4
第十三条附则 14
附件1: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 16
附件2:远程出单地点补充协议 17
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乙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理产品及销售地域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其产品(具体险种及佣金比例详见附件);
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地域范围为。
第二条乙方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在乙方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代理销售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保险险种;
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等相关单证,为投保人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协助甲方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及向投保人支付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
传递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投保、变更、保险给付申请等相关文件;
乙方按甲方作业规范要求代理甲方业务;
代理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对授权乙方销售的险种的合法性负责。同时,在乙方必要的协助下,对包括投保人对条款公正性争议、理赔争议及其他基于险种本身的纠纷承担全部解释和事后处理责任。
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所需要的宣传材料、保险条款、保险业务单证及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给付乙方代理佣金(相关标准见附件)。甲方有权利根据保险监管法规及相关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对佣金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必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甲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如因甲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新增、变更或停售保险产品时,甲方应将相关资料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给予乙方及时的出单、核保、理赔、保全和后援相关服务支持和行政事务支持。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若要求乙方遵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乙方知悉,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其中不含有不平等、不合理的内容,不含有加重或疑似加重乙方责任的内容,否则,乙方无遵守此等规章制度的义务。
甲方不得以其规章制度变更或变相改变本合同约定,如有冲突的,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甲方不能因为乙方代理的个别保单有过错,而拒付乙方全部代理佣金。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及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所认可的合法资质;
乙方从事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及有关服务时,应遵守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履行代理人应尽的义务,不得误导他人;
乙方不得签发任何投保单、保险协议,或以任何方式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不得以自己或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保险理赔工作,不得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全面了解投保人的资信、经营管理、以往保险记录等情况,但全面了解的情况范围限于甲方投保单和相关附件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投保询问”。
乙方仅对投保标的和投保人的可保利益等进行了解,并提醒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前述情况,向甲方如实汇报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和如实汇报乙方所掌握的情况,但乙方不进行核实;
乙方应将保险条款的内容、释义、免责事项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样应将乙方所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包括真实的客户信息及投保情况等;
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擅自更改甲方规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则、演示说明等各种规定,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须对其代理销售的保单进行必要的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收取各种单证,提供咨询服务等;
保单经甲方签发以后,其保单回执须由客户亲笔签字后交回甲方。甲方在规定日期收到保单回执后,该笔保险费方可计入当月代理佣金发放基础;
乙方在展业过程中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费率表、投保书、保险条款等有关单证和表格,不得私自修改、变更;乙方对外宣传时,涉及到甲方的宣传内容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有夸大、不实或误导行为;
乙方代理的保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就该保单所收取的代理佣金等报酬,应全额退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