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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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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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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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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四条(基本原则)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审慎,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二)信用信息依法查询、部门共享、联合奖惩;
(三)信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四)秘密信息和隐私信息应予保护。
第五条(信息分类)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六条(基本信息)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数、登记类型、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分支代表机构情况等。
第七条(失信信息)
社会组织失信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具体见《上海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附件)。社会组织失信信息应记载: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失信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记录人等。
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信信息也应予以记录。应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社会组织名称、担任职务、失信行为、处理情况、记录机关、记录日期、记录人等。
第八条(良好信息)
社会组织良好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获得全国和市级各项荣誉以及其他认证和获奖等正面信息。良好信息应记载:社会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评估等级及有效期、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记录人等。
第九条(其他信息)
社会组织其他信息是指其他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主要记载社会组织年检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市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
(四)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
(五)其他能够证明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记录责任)
对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记录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已记录信用信息内容的,应由记录该信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