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排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