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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度浙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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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90元;
残疾等级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1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20014 49222 22606 54718
九级 40028 98444 45212 109436
八级 60042 147666 67818 164154
七级 80056 196888 90424 218872
六级 100070 246110 113030 273590
五级 120084 295332 135636 328308
四级 140098 344554 158242 383026
三级 160112 393776 180848 437744
二级 180126 442998 203454 492462
一级 200140 492220 226060 547180
死亡 200140 492220 226060 54718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统计数据 金额(元)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0650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9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03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858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390
项目 计算公示 受害人 年龄 金额(元)
死亡赔偿金
城镇与农村(受害人)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城镇
1-60岁 547180 元
61-74岁 27359× 年
75周岁以上 136795 元
农村 1-60岁 226060 元
61-74岁 11303× 年
75周岁以上 56515 元
项目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 金额(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未成年人(城镇)
17858×(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城镇) 17858×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未成年人(农村) 8390×(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农村) 83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