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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食品纠纷律师刘志鑫解析掺杂不良食品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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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食品纠纷律师刘志鑫解析掺杂不良食品违法行为.docx

上传人:sxlw1984 2018/6/21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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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伪劣食品纠纷律师刘志鑫解析掺杂不良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主体】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追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2)
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下列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参照《刑法、食品刑事司法解释》风险点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参照《刑法、食品刑事司法解释》风险点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2)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参照《刑法、食品刑事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