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医疗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1、医疗事故罪自然人主体分析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务人员是取得一定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定期限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疗、卫生、检验、药剂、护理等执业资格,并经过注册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部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和执业药师
2、医疗事故罪单位主体分析
在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单位是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增加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但这一规定的意愿是让医疗机构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我国立法机构直到1997年才将医疗事故罪作为罪名写入刑法典,并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这也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处罚的谦抑性。由医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体现了法的公平和正义价值,没有必要再把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在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的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主观心态。从立法本意上讲,我国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1979年刑法立法意在将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过失;1997年刑法的医疗事故罪直接脱胎于1979年刑法的玩忽职守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并没有改变。”
可见,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业务过失,往往通过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表现出来。
“无过失则无责任”。医疗事故罪的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办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事故因素既包含责任因素又包含技术因素的情况下,应当弄清楚哪方面的因素占有主导地位,只有责任性因素为主的医疗事故中才一可以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较为清楚的,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第一,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医务人员执行职务所应遵循的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破坏了医疗工作秩序;第二,直接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国家为了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各种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等,内容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正常开展医疗护理工作所必须遵守的,是对诊疗护理等各项工作规律性所作出的经验总结。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