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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unlai783 2018/6/22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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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葫芦岛新中旭饲料有限公司分立方案
一、鉴于合资双方经营理念不同,经葫芦岛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决定,采取公司分立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1、葫芦岛新中旭饲料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玉松、盛国明、王玉东)股份转让给法人股东(黑龙江新中旭股份有限公司)后,上述自然人股东离开葫芦岛公司,自行创办企业;自然人股东谭飞股份按合并时股份参股法人股东股份;原法人股东拥有的“牧源”、“中旭”注册商标股份,转让自然人股东今后不在使用;
2、葫芦岛新中旭饲料有限公司及秦皇岛中旭饲料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归法人股东拥有及经营;
二、转让净值按合并时自然人实际出资额执行,葫芦岛企业亏损由法人股东承担,双方不再进行分立清算和审计;分立方案生效,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具相关变更手续后,法人股东于7月7日前将转让价款打入自然人股东指定账户;分立方案生效后原葫芦岛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自动解散;
三、自然人股东在法人股东公司个人借款(王玉松:6万元、王玉东:3万元、盛国明3万元)到期还本付息,如果法人股东公司提前收回,自然人不承担利息。
四、鉴于葫芦岛新中旭饲料有限公司刚刚成立,员工入职手续正在陆续办理;分立后选择入职分立公司的员工不列为离职范围,不享有离职补偿。
五、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经营期间的费用按公司规定报销;
其中包括(以实际票据为准):
王玉松、王玉东两台车辆半年交强险:1271元/*2台=2542元;
王玉东代购办公用品:800元;
王玉松:5月销售费用4103元;6月销售费用2695元;
王玉东:5月销售费用3220元;6月销售费用1910元;
自然人股东6月份回哈尔滨参加股东大会往返差旅费及补助5722元;
六、在双方洽谈分立方式期间(2011年6月)自然人股东工资按在葫芦岛公司工作时执行的工资支付(盛国明5800元、王玉松6900元、王玉东2810元(不含销售提成));
七、自然人股东指定账户:
王玉松:开户行农行账号6228480641146720512
盛国明:开户行建行账号6227000191820020295
王玉东:开户行农行账号6228481270551999012
八、本方案一经签订即刻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补偿、赔偿等要求(后附股份转让协议);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