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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1188831 2018/6/22 文件大小:2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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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一章 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简单说,车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2007-02-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4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目前的《车船税法》为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内外一视同仁,汽车按照排量高低不同征税。
车船税概述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