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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协会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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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淡水养殖协会规章制度


淡水养殖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养殖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兴旺镇联合养殖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会员的经济利益,促进协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协会会计1名,出纳1名,财务监督员5名,该7名人员由协会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2、财务主管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3、财务人员变换,须通过理事会提出意见,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1、协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财务监督员审核。
2、出纳应逐日逐笔按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逐月与会计核对现金金额,并互在对方余额栏签名盖章。
3、库存现金实限额管理,一般控制在200元以内,业务量大时不得超过4000元,余下现金一律存入协会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内。
4、因公务须借现金,必须经财务主管审批,并在办完公务后10日内结清帐目。
5、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打抵库,挪用公款。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严格资金归口管理,各项收入必须由出纳员及时结算入帐。
2、凡收取各项款项,必须开具协会专用收费款收据,严禁便条收款。
3、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法凭证,由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主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出纳加盖私章后放入帐。
4、开支金额在200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批,在200—1000元范围内的由协会正副会长集体审批,1000元以上大额开支,须经协会全体理事成员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四、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
1、由五人小组定期审核财务收支帐目。
2、设立财务公布栏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3、接受镇经管站的审计监督。
淡水养殖协会规章制度篇二: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