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保卫管理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不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均由母公司审批: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母公司审议。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执行董事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对外担保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内审人员行使。
第十四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二) 为公司以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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