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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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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jin2202537 2018/6/23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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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慈善法》实施之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基金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原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必要的财产;  
(五)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申请时不再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的;
(二)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三)申请时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等内容);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以及不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有关书面承诺。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八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认定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