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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85872037 2018/6/23 文件大小:1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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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初级水产品、投入品等药物残留抽检和同步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执法两部分。
第三条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均执行本规范。涉及行政执法内容的,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实行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渔政部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病害防治机构、检测机构等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
原则上要求以上各部门、机构全程参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控计划的制订和下达;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控计划,并为参与监控工作的各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各地须根据省的监控计划制订相应的执行工作计划和具体抽样方案(渔政部门日常执法的抽检可纳入该计划)。
第六条渔政部门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要力量,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检查、执法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检查生产许可证件;检查生产、用药及销售记录;检查渔药或其它投入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2、确保现场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违法行为做好***工作,有违法行为的启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七条检测机构依照监控工作要求,检测机构负责具体的抽样技术支持和检测工作。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
第八条省渔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控计划,并协助监控数据的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病害防治机构协助以上部门、机构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工作。

第三章抽样与检测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与检测机构等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检测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抽样单位应如实填写《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样单》,抽样单必须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如无盖章者按手指印。
抽样人员必须保证有2人及以上,抽样前应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有效证件,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并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样单位知情声明》交给被抽检单位。抽样单一式四联,分别由检测机构、被抽检单位、抽样单位和当地渔政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必须保证渔业主管部门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到场,并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同一养殖单位、同一养殖批次、同一养殖品种、同一年度,农业部、省、市三级不得重复抽样(阳性跟踪抽样除外)。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采样程序和规范要求(详见《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样补充规定》),样品必须现场分割、混合,并按要求包装封存。
抽样时等量抽取三份,一份用于检测机构检测,一份用于检测机构备样,另一份用于被抽检单位留样。如不留样可抽检两份样品,但抽检方和被抽检方须签署《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留样声明》。检测机构备样应在检测结果上报后在适当条件下(一般-18
℃以下)继续保留三个月以上。对于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剩余的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均不得随便丢弃,须报任务委托部门同意后才能作销毁处理。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实验室应有样品接受、处理、登记、贮藏的文件程序和记录,保证样品符合分析、复验和复查的要求。实验室根据检测需要对检测用样进行缩分处理,做好样品检测状态标识(检测状态标识分别为“待检”、“在检”、“检毕”、“备查”),避免样品混淆和污染。检测机构实验过程须做好实验空白、加标回收和双样平行等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抽样后须尽快组织检测,原则上要求从抽样到出结果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拒绝抽检档案。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采取多种形式拒绝抽检的,经抽样人员劝说后仍不接受抽检的,应现场填写《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查拒检认定表》,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依此对拒绝抽检的单位予以查处和曝光。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检出阳性结果的,应在48小时内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以快递等可确认送达时间的方式送被抽检单位,同时抄送省、市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省渔政总队和省渔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