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0
文档名称:

厦门大学校训.doc

格式:doc   大小:511KB   页数:8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厦门大学校训.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6/23 文件大小:51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厦门大学校训.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
.
学生手册
厦门大学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编
2009年4月
目录
1、厦门大学校训
2、厦门大学校徽
3、厦门大学校歌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5、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6、厦门大学***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7、厦门大学本科论文规范
8、厦门大学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9、厦门大学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10、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1、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12、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13、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1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1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
1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华东师范大学等六所高校开展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
厦门大学校训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1921年陈嘉庚先生创办厦门大学时即把“自强不息,止于至善”定为校训。“自强不息”指自觉地积极向上、奋发图强、永不懈怠。最早见于《周易·乾》:“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止于至善”指通过不懈的努力,以臻尽善尽美而后才停止,也就是说不达到十分完美的境界决不停止自己的努力。语出《礼记·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厦门大学校徽
厦门大学校徽图案简要说明
1、外圆圈内上方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是拉丁语的“厦门大学”;
2、内圆圈内的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我国传统哲学中之三才,即所称天然中之精神的、宇宙的、人类的三大原素;
3、内圆圈的城及城门图案为厦门之表记(大厦之门),并指学府的门户大开;
4、内圆圈的“止于至善”四字为本大学进行之目标,也就是陈嘉庚先生当年确立的厦门大学校训。
厦门大学校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惯;应当刻苦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