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秦皇岛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并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城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抽查相关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城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方式,发现危险立即采取措施,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职责范围内承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建筑深基坑工程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前,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申请组织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邀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
(检)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约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个相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检)测单位,分别对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支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肢解发包。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后进行施工。
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以上资质,并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执业。勘察成果应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为设计、施工提供勘察依据。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