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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fjmvg964 2018/6/23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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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保险法》解读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新《保险法》解读
一、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保险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修订概览
修订过程
修订的基本精神
修订概览
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
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
保持不变13条。
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修订过程
04年下半年启动;05年底报送审稿;
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人大;
08年8月,一读;
08年12月,二读;
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三读)。
修订的基本精神
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
以人为本;(广义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完善保险经营规则,突出科学发展;
强化保险监管,突出防范化解风险;
明确法律责任,突出规范市场秩序。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规范部分
(二)保险经营规则部分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部分
(四)法律责任部分
(一)保险合同规范部分
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平衡利益关系: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加重保险人的义务,增加被保险人权利,减轻被保险人义务,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具体体现:对保险利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格式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保费的退还、责任保险等规范的修订。
保险利益
修订前:笼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此规定不够科学。
修订后: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了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12条)
保险利益
解析: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防止利用保险危害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道德风险;要求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考虑到人身保险的储蓄投资功能,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并保证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寿险等不会被拒绝履行。第31条增加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