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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财产的认定-硕士论文.pdf

上传人:nb6785 2015/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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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问答
1试述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及确立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的意义。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协商—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时限最迟应于什么时候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没有规定。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举证时限的终点应定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开庭日期为法定的举证时限终点。我们认为,考虑到开庭审理实效性和当庭质证的需要,举证时限终止的时间,最好在开庭审理前3日确立举证时限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的诉讼机会,调动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人民法院在庭前整理争点、固定证据,进—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也为指定期间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行政调解,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请求法院判决。根据这一原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处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
,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立场和要求,最终解决纠纷诉讼中的调解。它们虽然也是调解,但分别属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范围内,不象前一种调解那样是独立的调解。具体区别是:第一,前两种调解没有特定的程序,调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如何调解;后两种调解则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调解人(仲裁庭和法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不得随意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后两种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必须经当事人签收,在签收前,即使经仲裁庭或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当事人仍然有权反悔),并且,仲裁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便不能再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而前一种调解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仅是一般的契约,当事人可以对己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也可以就己经调解过的纠纷再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调解人(包招行政调解中的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必须届行调解协议。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没有主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没有承担者,也就无法落实。进而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成立。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以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管理者主要指各级各类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医药监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被管理者主要指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上述主体构成行政意义上的医疗法律关系。依主体的身份和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医者和患者。医者包拾综合医院、专门医院、单位内设的职工医院或卫生所、卫生室、医护人员、医院的后勤人员等。患者即因患病而就医的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上述主体构成民事意义上的医疗法律关系。
,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切构成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还有其独自的特征。
(一)犯罪形式的隐蔽性
医疗事故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由于此罪一般都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所以从表面看,似乎此罪的犯罪形式是明显的。但是,由于这类犯罪往往与违反一定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有关,并且往在涉及多人多事,其中又混杂交织着多种因素,诸如既有责任因素又有技术因素,既有此科室的原因又有彼科室的原因,既有直接责任人又有间接责任人,既有过失行为又有病症的发展必然等等。而犯罪行为就阻蔽在这多种因素之中,所以,常给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渎职性
医疗事故犯罪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而医疗行为是医务工作者代表医院进行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法律法规要求医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披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来行医看病,以便充分保障广大就诊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医疗事故犯罪的行为人却实施了危害国家医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与“依阻法律从事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