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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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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6/24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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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省级环保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包括:
(一)场馆类: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二)保护区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
(三)科研院所类: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学校、重点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
(四)企业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或单位,环保标准领跑者和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
(五)其他类:生态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具有环保科普
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科普基地应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引导公众
主动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正确看待环保热点问题,破除“邻避效应”等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具有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公益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省环保厅、省科技厅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科普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科普基地:
(一)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愿意向公众开放。
(二)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保工作业绩,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
(三)环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务,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
(四)具有环保科普知识展示场所和公众活动场地,有一定的对公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有专门的展教设备或设施,可向公众演示或展示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
(五)有固定用于环保科普活动的经费。
(六)有专(兼)职从事环保科普工作的人员。
(七)具有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能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及时解答,具有宣传、展示环保科普内容的网页(站)。
(八)能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条根据申报类型不同,申报单位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馆类
、科技成果内容具有鲜明的环保科普特色;
;
,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设有方便公众使用的数字化查询系统;
,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的科普工作人员,建有科普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年接待30000人次以上;
、农村、基层单位举办环保科普巡展。
(二)保护区类
;
,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环保主题,传播的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
,设有通俗易懂的环保知识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环保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环保科普知识培训;
,年接待50000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
(三)科研院所类
、科技成果具有鲜明的环保特色;
,以及用于公众开展环保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实验室;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2000人次以上。
(四)企业类
;
、科技成果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环保特色;
,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3000人次以上。
(五)其他类
;
,用于环保科普教育和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m2;
、环保科普标识;
,配有环保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教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
,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年接待20000人次以上。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