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2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